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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机已经关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后供述不构成自首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408

【案情】

2011年2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汤某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参谋身份,并以伪造的军官证、军装等骗取女孩子的信任与其交往。在此期间,被告人汤某以各种名义,骗取女友田某人民币18500元;陈某人民币21800元;范某12000元。2013年5月30日陈某报案,被告人汤某于同日投案。

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告人汤某仅供述其冒充军人骗取陈某钱财的犯罪事实,而对其他犯罪事实没有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公诉机关掌握了被告人汤某冒充军人骗取其他被害人钱财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汤某方在公诉机关提讯时如实供述其余犯罪事实。

【评析】

 

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而将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明确在司法机关掌握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实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再主动交代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被告人汤某在得知被害人陈某报案后,为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自动投案,到案后仅如实供述了其冒充军人骗取陈某人民币21800元的犯罪事实,对其他犯罪事实隐瞒未交代。从已查明的犯罪数额上看,被告人汤某共骗取三名被害人,其供述的骗取陈某的犯罪数额未超过50%。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汤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结合以上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汤某自动投案后,在公安侦查阶段一直没有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在公诉阶段,公诉人通过被害人陈某联系到其他被害人并掌握了被告人其他犯罪事实后,在公诉人提讯时被告人方如实供述了其余犯罪事实,从自首制度中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看,已经超过了其达到自首标准的时间节点,故依法不应当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汤某在公诉阶段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当庭亦表示认罪,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判决】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汤某自动投案被提起公诉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在侦查阶段仅如实供述欺骗陈某的事实,而否认欺骗其他的被害人的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故依法不构成自首。鉴于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积极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故依法对被告人汤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已扣押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相关刑事罪名: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p#分页标题#e#

相关刑事知识: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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