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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病死猪肉制成腊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444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21日对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为牟利大量收购病死猪肉,并加工成腊肉等熟肉制品进行销售。16名被告人中主犯陈庆华、陈灿林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0万元,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底,陈庆华与陈灿林在从化、佛冈两地,以租来的果园作为掩护,私设屠宰场,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进行屠宰、分割,然后以每斤3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范桂锋等人。

为谋求更大利润,范桂锋在2012年租用了被告人邓日星位于佛冈县农村的一处猪场,作为病死猪肉制品加工场,然后出资建造冻库,购买生产设备,雇请了被告人陈良辉等人将买来的病死猪肉加工制成假牛肉、肉膏、排骨粒、瘦肉片、猪脚等肉制品。范桂锋每月两次将肉制品运往广州销售,每次1000斤。运送途中将部分肉制品销售给事先联系好的购买人,剩余的运到广州市荔湾区的存放点,由范桂锋妻子等人继续运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东方市场进行销售。2013年9月,范桂锋将加工场转手给陈庆华、陈灿林两人继续经营,其再以3.6元每斤价格收购这些肉制品。

陈庆华、陈灿林接手后,聘请陈良辉、曹焕淼、陈汝强、陈细钊、陈金明和欧海强(另案处理)屠宰和加工。自2011年底至案发止,范桂锋期间共向陈庆华购买病死猪肉及肉制品共4万多斤,并以每斤3元至4.5元的价格销售到广州、佛山等地,销售额达12万多元。

2013年9月,被告人卢晓文及其丈夫发现利用病死猪肉制作湖南烟熏腊肉有利可图,且陈庆华等人收购病死猪的量大,就租用佛冈县龙山镇一果园作为烟熏腊肉加工场,以每斤3元的价钱向陈庆华等人大量收购病死猪分割的花腩肉共2万多斤,经过腌制、熏烤制作成湖南烟熏腊肉,再由卢晓文姐姐将1万多斤的腊肉以7元至9元的价钱销售到东莞市大岭山市场,销售金额达9万多元。

被告人邓日星除了租借其猪场给范桂锋外,还主动介绍陈庆华等人到附近的猪场大量收购病死猪,并收取每头病死猪50元的介绍费。

经广东流溪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2011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庆华、陈灿林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制品的销售收入为73万多元。

有关部门在陈庆华的病死猪肉制品加工场查获了3万多公斤未盖检验合格证章的冰冻猪肉、751公斤腊肉成品,在卢晓文腊肉加工场查获了25公斤烟熏腊肉、2986公斤半成品腌制腊肉。

佛冈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庆华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分别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遂作出以上判决。#p#分页标题#e#

 

相关刑事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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