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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别及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04

【案情】

被告人杨某预谋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牟利,后在被告人马某的介绍下与被告人崔某相识。2011年12月15日杨某同女友被告人袁某携款来向崔某支付购毒款50万元,同月20日,杨某、袁某又从应某处取走冰毒1500余克。同月30日及2012年1月1日,杨某、袁某又分别在向崔某支付购毒款共计150余万元,从崔某和应某处取走冰毒5400余克、氯K粉(氯胺酮)100克。同年1月4日,杨某分别贩卖给余某、邝某冰毒20克和K粉50克。次日,公安人员将杨某、袁某等抓获,并从袁某随身携带的包中及杨某藏匿毒品的房屋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7019.34克、氯胺酮75.03克。

另查明,杨某到案后检举另案被告人牛某运输甲基苯丙胺150余克。牛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本案中,被检举人牛某运输甲基苯丙胺150克,在没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根据司法实践中实际掌握的毒品数量量刑标准,一般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人民法院根据牛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已经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且不存在因为被告人杨某检举后,牛某有新的量刑情节经依法从宽处罚的情况。因此,杨某的检举行为构成立功,不构成重大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立功从宽处罚的把握,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在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6900克、氯胺酮100克,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并在犯意提起、犯罪策划、纠集共犯、毒资筹措、具体行为实施等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虽有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宽处罚。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购买、运输甲基苯丙胺以及氯胺酮并出售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杨某伙同他人购买和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杨某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相关刑事罪名:#p#分页标题#e#贩卖、运输毒品罪

相关刑事知识: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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