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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罪行难认定?主客观结合认定是关键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7-26浏览量:529

【案情回放】
    2015年10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戴某受李某指使,至某市某路口,领取上家派人从广东送来的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并获。当晚10时许,李某因无法与戴某取得联系,担心戴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遂打电话叫被告人吴某到其暂住地。吴某到达后,李某指使其将暂住处的毒品转移至楼下范某的车上。后吴某先行离开现场,在某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当李某乘坐装有毒品的范某的轿车到达范某暂住处后,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所转移的毒品。
 
    李某、吴某均交代,吴某曾受李某指使送冰毒给下家或收取毒资,李某有时会提供少量毒品给吴某,由其贩卖或吸食。案发前,吴某与李某已有一个多月未曾联系沟通,吴某并不知晓李某现在的住处。
 
【不同观点】
    本案主要围绕吴某主观上与李某是否存在贩卖毒品的通谋,其实施的帮助李某将毒品从暂住处转移至楼下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分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吴某主观上不存在与李某共同贩卖毒品的通谋,其行为构成转移毒品罪而并非运输毒品罪。具体理由如下
 
1.吴某与李某事前、事中均无贩卖毒品的共谋,既不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之间事先有通谋的,应当以共犯论处”。可见如果吴某与李某之间无通谋,则其构成共同犯罪。证据表明,吴某当晚系接李某电话至李某暂住处帮忙转移毒品,李某也未指证其让吴某帮忙贩卖毒品,吴某也供认系李某打电话让至暂住处并帮忙将毒品转移,并不是去给下家送毒品。作为毒贩的李某其主观上具有贩毒牟利的目的,从查获的毒品可推定其具有贩卖毒品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吴某与李某事先、事中有贩卖通谋。相反现有证据反映,吴某已有一个多月时间未与李某有过电话联系,吴某也不知晓李某目前暂住处的地址,认定二人无通谋也符合常理。综上,吴某未与李某共同贩卖毒品,法律仅应对吴某的转移行为进行评价。
 
2.吴某转移毒品时主观上并不具有流通毒品的目的,不能以运输毒品罪论处。
    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应该着重分析其客观行为上的特征,因为如果相同的客观行为具有不同的犯罪目的就会形成不同的犯罪类型。在对“携带毒品位移”的行为进行定性时,必须关注行为人进行毒品位移的目的。刑法中的运输毒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应当具有流通毒品的犯罪目的,主观上不具有使毒品流通的目的不属于该罪。本案中吴某转移毒品时主观上并不具有流通毒品的目的,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p#分页标题#e#
 
3.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看,吴某主观上是为帮助李某逃避司法惩罚而转移毒品。
    在适用刑法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时需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不仅需要主客观方面同时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也要考察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主观罪过。刑法中规定的转移毒品罪,行为人移动毒品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追缴或者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或虽无特定目的,但其转移行为客观上阻碍了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的危害后果,而且如果行为人本身就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或者有帮助他人进行犯罪的故意,则其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因此认定转移毒品罪时,行为人没有其他犯罪目的应该作为认定的重要条件。
 
    本案中吴某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特殊性,即本次案发前,吴某与李某有过涉毒行为,故会影响对吴某实施转移毒品行为性质的认定。但犯罪认定应遵循主客观行为相统一的原则,现有证据表明,李某因担心戴某出事,害怕司法机关查处,让吴某帮忙将毒品进行转移,而吴某也是出于帮助李某逃避司法机关惩罚的目的将李某处毒品转移后离开,其主观目的并不是使毒品进入流通环节。此外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吴某主观上有贩毒等其他犯罪目的。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毒品,仍帮助他人转移甲基苯丙胺1000余克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转移毒品罪,且情节严重。于2015年11月19日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吴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1月29日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束语】
    对以上案例的分析及法院的最终判决,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在进行转移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认定时,判断行为人转移毒品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能构成其他罪行的主观目的及是否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是依法定罪追责的重要依据。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及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我们可以认识到在对行为人的行人构成何种罪行进行认定时,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符合罪行的构成条件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与罪行相适应。只有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才能对其依法定罪、适当量刑。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dupin/1095.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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